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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项目告知单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核发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

子项目称

 

审批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审批条件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核发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必须是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使用;

二、         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

三、         非政府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四、         成册的非卖品。

申报材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核发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申报材料应提交如下文件:

    1、包含下列内容的内部资料出版物申请表

一、       资料名称、字数、印数、开本;

二、       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

三、       承印单位的名称、地址;

四、       申请的理由;

五、       内容简介;

六、       主管部门的意见。

    2、出版物的稿件或者样片、样带。

审批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大厅文化局审批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窗口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审批大厅文化稽查人员对其“样本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四步: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窗口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交申请人。

第五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依据登记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窗口负责人。

第六步:窗口负责人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七步: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文件。

第八步:公布审批结果。

审批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项目

收费依据和

收费标准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时限

原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现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本项目是否

有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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