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项目告知单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子项目名称
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百三十六项;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审批条件
1、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2、有必有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3、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4、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5、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健身气功活动1、申请书;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4、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5、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6、10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二)健身气功站点1、申请书。内容包括:负责人、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经常参加活动的人数、辅导人员情况等;2、负责人身份证明;3、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审批流程
(一)受理:对符合申办标准的及时受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告知其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二)现场踏勘: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再到现场查勘,现场查勘符合标准后,由现场查勘人员或科室写出审核意见报给分管领导。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由查勘人员当面告知申请人限时整改。(三)审定: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审核意见后,在查勘报告上签署审定人员名字,返回办理科室。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办理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退回受理人员。(四)制证及文书:对符合标准的,进行登记、注册,下发同意举办批文。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出具“不予举办批文通知书”。(五)发文并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同意举办批文或不予举办批文,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六)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体育局体育竞赛与市场管理科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审批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办证工本费每人30元。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审批时限
体育事业科办事员自接到申请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承诺时限:5天。
本项目是否有前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