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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经营许可项目告知单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子项目称

 

审批依据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审批条件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五、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申报材料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应当向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证明;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张)

四、资金信用证明

五、经营场所位置平面图;

审批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政府政务大厅文化局审批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窗口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审批大厅文化稽查人员对场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现场检查笔录交给申请人一份。

第四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检查笔录)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五步: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窗口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交申请人。

第六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依据登记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窗口负责人。

第七步:窗口负责人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八步: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文件。

第九步:公布审批结果。

审批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收费依据和

收费标准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时限

原承诺审批时限:即办件

现承诺审批时限:即办件

本项目是否

有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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