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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项目告知单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

子项目称

 

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审批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要适应的资金;

三、       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四、       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申报材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四、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审批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政府政务大厅文化局审批窗口提出申请,提交需要的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窗口负责人和本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审批大厅文化稽查人员对场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现场检查笔录交申请人一份。

第四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检查笔录)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五步:提交材料齐备的,报窗口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交申请人。

第六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依据登记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窗口负责人。

第七步:窗口负责人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八步:告知申请人该审批项目的收费标准,开据《缴款通知书》,指引申请人到大厅银行结算窗口缴费。

第九步: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文件。

第十步:公布审批结果。

审批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收费依据和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吉财综(20011231文件

收费标准:证照费70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时限

原承诺审批时限:3

现承诺审批时限:即办件

本项目是否

有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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