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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它建设工程审批项目告知单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它建设工程

子项目名称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审批条件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的,按法定程序报批。

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用地审批证明(规划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项目简介、项目选址的地形地貌图和平面规划设计图;,大型工程地图比例不得小于110000,小型工程地图不得小于1500,必要时提供设计图纸。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一式4份),装订成A4本。

审批流程

1、项目单位向文物主管部门递交动土申请书,经核实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文物主管部门受理。 2、依据项目选址地域面积,提供文物调查、勘探等抢救性保护费用。 3、经文物业务部门对该地域进行调查、勘探,对有重要文化遗迹进行抢救性保护后,提出评审意见。 4、局务会研究决定,发给《文物保护单位内动土许可证》。如有重大文化遗迹发现,必须另行选址的,发给《另行选址通知单》,项目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在征得省文物局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属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文物局

审批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依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核算。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布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审批数量

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审批时限

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含提交全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文物业务单位按项目选址1平方公里(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调查1天、勘探3天、抢救性发掘60天(雨天除外)实施文物抢救性保护;重大发现需全部发掘,另行协商。经文物行政部门验收后,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本项目是否有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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